90年5月7日呈校長核定
94年8月12日第1次修訂
96年6月6日第2次修訂

一. 學士服租領:
(一) 以班為單位,租借同學請向班代繳交租借費用,並在租領名冊上親自簽名,由班代負責統領轉發,使用完畢得由個人分別繳還。
(二) 班代收齊全班同學租領學士服租金、並統計所需型號數量,至出納組繳交租借費用後,再至保管組領取學士服。
二. 租借費用:依市面租借價格計算。
三. 租領日期:畢業典禮前一個半月。
四. 繳回日期:租用學士服同學,務請於畢業典禮後一週內繳還,逾期未繳還者,每逾一日應
繳滯納金二十元,滯納金計算至購置成本,按同遺失價格辦理。
五. 繳回地點:總務處保管組。
六. 遺失賠償:照價賠償。
七. 損壞賠償:繳回之學士服,如發現有人為損壞或減短者,按遺失價格賠償。
八. 本辦法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