🚩携出校外使用之設備,應做好借領之登記及專人管控。

携出校外使用之設備,應做好借領之登記及專人管控。

各單位因教學及研究需要,携出校外使用之設備(例如筆記型電腦、數位相機、攝錄影機、錄音筆等易遺失之設備),保管單位應除做好借領之簽收登記(歸還時清點清楚),使用時務必指定專人負責管控,妥為保管,否則遺失時,將依規定追究賠償之責。

財產如因遺失、遭竊或災害等造成財產毀損或滅失時怎麼辦?

♦在校內:發現財產遺失或失竊時,應保持現場原狀,於上班時間內立即通知總務處保管組,以便派員了解狀況並作成紀錄,必要時得報警偵辦。若非上班時間,請立即通知警衛室

♦在校外:保管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(失竊須向轄區派出所報案),詳述事實經過,責任評析,報案尋找過程及報告書等,以憑辦理。